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27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3開分頁 ›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
  2. 前項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得先行實施。
4開分頁 ›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准。
  2.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二、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5開分頁 ›
  1.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2.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6開分頁 ›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2. 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7開分頁 ›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7.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