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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2. 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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