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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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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2. 2.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當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進行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完工後,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和消防主管機關的查驗通過後,才能獲得使用許可。 根據相關法條,假設在台灣有一處歷史建築經修復工程完工,該建築的主管機關、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和消防主管機關會聯合進行查驗,確認該建築符合安全及相關規定後,將獲得使用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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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