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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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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
法令
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
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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