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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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在審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計畫前,應與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協商一起進行。 2. 審查結果可能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的適用;如果因公共安全而有特殊使用條件限制,應在審查結果中加以註明,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計畫時,需要與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的主管機關共同協商。審查結果可能排除一些現行法令的適用,並可能有特殊的使用條件限制,這些限制應由相關的人負責執行。例如,如果在審查古蹟建築計畫時發現有公共安全問題,可能需要加入特殊的防火安全措施,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這些措施。 參考資料: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5)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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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