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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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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在審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計畫前,應與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協商一起進行。 2. 審查結果可能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的適用;如果因公共安全而有特殊使用條件限制,應在審查結果中加以註明,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計畫時,需要與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的主管機關共同協商。審查結果可能排除一些現行法令的適用,並可能有特殊的使用條件限制,這些限制應由相關的人負責執行。例如,如果在審查古蹟建築計畫時發現有公共安全問題,可能需要加入特殊的防火安全措施,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這些措施。 參考資料: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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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