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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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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二、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如果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提出因應計畫並送主管機關核准。這個因應計畫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1. 文化資產的特性和再利用的適宜性分析。 2. 土地使用的因應措施。 3. 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的因應措施。 4. 結構和構造的安全性及承載量的分析。 5. 其他使用管理的限制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歷史建築需要進行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提出計畫,其中包括評估這棟建築的文化價值和再利用的適合程度、確定土地使用的措施、設計建築管理和消防安全的措施、評估建築的結構和承載能力是否安全等。這個因應計畫會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以確保修復或再利用的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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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