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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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涉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土地或建築物,如果不符合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根據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在進行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可以先行實施。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與當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相符,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計畫所在地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這樣一來,就可以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先行實施,有助於保護和再利用這些重要文化資產。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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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