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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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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
  2. 2.前項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得先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涉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的土地或建築物,如果不符合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根據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在進行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可以先行實施。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與當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相符,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計畫所在地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這樣一來,就可以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先行實施,有助於保護和再利用這些重要文化資產。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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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