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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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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