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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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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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主管機關可以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共同進行查核。這項法條強調主管機關負責對修復完成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進行管理維護的查核工作,必要時可以與相關的機關合作進行。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古蹟或歷史建築在修復完成後得到有效的管理維護,以確保其保存和保護的效果。 作為範例,根據《臺北市古蹟保存條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臺北市古蹟保存小組訪查及審議會議。該小組有權審查和評估已經修復完成的古蹟的保存狀況,並在必要時提出建議與指導進一步的管理維護工作。此舉旨在確保臺北市的古蹟得到適當的管理維護,以保證其保存和展示的價值。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臺北市古蹟保存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10)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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