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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 條

  1. 1.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
  2. 2.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3. 3.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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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逐條釋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因為該法條並未被提及。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主要是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解釋和討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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