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2 條
- 1.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一、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 2.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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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的協助、獎勵或補助的事項。根據法條的描述,包括了以下具體內容: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的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一、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事項。 根據法條的第2項,詳細的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對於產業群聚這項事項,可能包括了主管機關在特定地區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提供場地或其他資源支援,協助相關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並提供相應的獎勵或補助措施。具體的實施辦法則需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央法規資料庫)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中央法規資料庫) - 2015-2019第五次文化創意發展五年計畫 (行政院文化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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