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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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