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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2.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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