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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4 條

  1. 1.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2. 2.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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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4條的內容為: 1. 根據這條法條,為了培養藝文消費習慣和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可以發放藝文體驗券。 2. 所有關於前項補助和發放對象以及實施辦法的規定,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可以發放藝文體驗券。這樣的措施旨在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體的補助對象和發放方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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