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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