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5 條
- 1.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 2.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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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5條,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價差。而關於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上述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為了促進本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優惠價格來鼓勵文化創意事業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同時,政府也承擔了價差的補助。至於原創產品或服務的範圍認定以及補助相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和制定。具體的細節我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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