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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2.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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