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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6 條

  1.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2. 2.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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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6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合適的場所,設置各種創作、培育、展演等設施,以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具體的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需要而制定。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提供場地租金優惠等方式來鼓勵並支持文化創意事業的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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