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