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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2.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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