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9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 2.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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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另外,政府也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支持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提供相關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當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投資、融資和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文化創意事業獲取所需的資金。此外,政府應當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並促進不同領域之間的經營策略和管理經驗的交流。 在實際應用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信用保證機構合作,建立投資和融資機制,例如推出相應的貸款計劃、信用保證計劃或其他金融工具,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文化創意項目。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舉辦交流活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合作和交流,以提升該產業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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