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 條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條中,規定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等方面,並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同時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政府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時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強藝術創作: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各種藝術形式的創作活動,包括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學藝術等,以提供更多的藝術創作機會和平台。 2. 文化保存:政府應重視文化資產的保存和保護,並積極推動相關的保存工作,以確保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 3. 文化與科技結合:政府應鼓勵文化和科技的結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數位化和智能化發展,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 4. 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政府應注重城鄉和區域之間的發展平衡,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在各個地區的發展,緩解城市間的發展差距。 5. 地方特色的重視:政府應重視各地方的文化特色和優勢,推動本土文化的發展和保護,以豐富和多元化的文化內容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04年11月2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