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