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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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