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0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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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0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可以協調各駐外機構,幫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具體而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參加知名的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同時提供相關的國際市場拓展和推廣銷售的協助。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與各駐外機構合作,例如文化部可以與駐外大使館合作,共同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的國際化發展。這樣的合作可以包括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在國外舉辦展覽、參加國際比賽,或是透過駐外機構的平臺,提供相關的市場資訊和銷售渠道。 例如,文化部可以與駐外大使館合作,在國外知名的文化藝術節慶上組織展覽,讓文化創意事業有機會展示自己的作品和品牌形象。此外,文化部也可以透過駐外機構,提供相關的市場資訊和商業合作機會,幫助文化創意事業拓展國際市場。 總結而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0條的目的是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擴大國際市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與各駐外機構合作,提供各種協助,包括參加國際活動和提供市場資訊,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的國際化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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