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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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