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2 條
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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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2 條,政府機關在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動產管理機關得直接出租該不動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的限制。 參考資料: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2 條,政府機關可以提供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的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並且可以直接出租給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藝文創作者。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人才培育的場所,以及展示他們作品的場所。 例如,一個政府機關設置了一個公有的藝文創作者培育中心,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設施。根據法律,該政府機關可以直接將這些設施出租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藝文創作者,而不受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這樣一來,政府可以更積極地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培育環境和場所给相關的藝文創作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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