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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3 條

  1. 1.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3. 3.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4. 4.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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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的著作財產權進行質權的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質權行為將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不過,若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的消滅而質權消滅,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查閱前述的登記內容。 至於第一項登記和前項查閱的具體辦法,將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制定。 著作權專責機關可以將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業務委託給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中規定的著作財產權的質權登記事項及查閱辦法,以及著作權專責機關的職責及委託辦理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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