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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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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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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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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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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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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稅優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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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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