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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1. 1.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2. 2.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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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法律系教授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 1.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根據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營利事業捐贈的金額有限制,但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捐贈在一千萬元或所得的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可以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不受該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的產品或服務,並透過學校、機關或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可以列為捐贈的費用或損失。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在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可以列為捐贈的費用或損失。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捐贈給文化創意事業成立的育成中心,可以列為捐贈的費用或損失。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其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事項,可以列為捐贈的費用或損失。 2.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的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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