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8 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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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8條的規定,文化創意事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只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且經過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就可以免除進口稅捐的支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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