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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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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不同層級的設置。在中央層級為文化部,指負責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指負責該直轄市內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在縣(市)層級為縣(市)政府,指負責該縣(市)內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城市是直轄市,則該城市政府就是該城市的主管機關。如果一個城市是縣,則該縣政府就是該縣的主管機關。而在整個國家範圍內,文化部則是負責統籌協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主管機關。 這些主管機關的設置是為了確保各級政府能夠有效管理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提供相應的支持和服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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