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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6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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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6條,該條內容包含兩項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政策,並每四年進行檢討和修正。這項政策需要經行政院核定後,成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法律依據。具體的政策內容可以根據當時的文化創意產業現況和發展需求進行制定。 舉例來說,在2019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6條所涉及的政策檢討和修正可能已經進行,相應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也可能已經公布和實施。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統計系統。並且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這將有助於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舉例來說,文化創意產業統計可以包括關於文化創意產業企業數量、就業狀況、產值、出口情況等相關資訊。而文化創意產業年報則可以整合這些統計數據,並提供對該行業的分析和評估。 以上就是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6條的解釋。請注意,這些解釋僅基於我們對該法條的理解,具體執行細節和最新情況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政府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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