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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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