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8 條
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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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8條規定,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該條旨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成長和發展,確保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政府可能會提供資金、補貼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具體的支持方式和措施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而有所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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