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9 條
- 1.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 2.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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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將撥出一定比例的款項投資於文化創意產業。關於這項投資的審核、撥款機制以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制定。這些辦法的制定旨在確保透明、有效地管理和運作國家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具體的辦法細節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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