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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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二、學生:指在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三、藝文展演:指文化藝術與具創意之展覽、表演、映演及相關教育性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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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指的是根據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的公立或私立學校。學生則是指在這些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在學學生。至於藝文展演的定義,則是指文化藝術與具創意的展覽、表演、映演及相關的教育推廣活動。 例如,一個符合這些定義的例子可以是一所公立高中,其中的學生在藝文展演活動中獲得補助或藝文體驗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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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