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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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一、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 二、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另定前項各款補助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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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內容,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3條規定以下情形可以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補助: 1. 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 範例:學校組織學生參觀一個藝術表演,並且學生可以以優惠價格購買門票。 2. 配合學校的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在學校內或是特定的藝文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範例:教育部與一所學校合作,在學校舉辦一個藝術展覽,供學生參觀和學習。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範例:文化部公告提供特定藝文展覽的觀賞補助計劃,學生可以根據公告的規定申請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地區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來決定前述各款補助的獲得優先順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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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