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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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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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者撤銷、廢止已經補助的款項,並依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的補助款項: 一、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舉例:如果學生在申請補助時提供了虛偽的學生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他們的補助款項。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原定的執行計畫。 舉例:如果學生在申請補助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私自更改了原本計畫中的執行方式或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他們的補助款項。 三、對於補助的事項重複申請。 舉例:如果學生在同一時期內多次申請相同的補助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他們的補助款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補助條款。 舉例:如果學生在獲得補助後,違反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補助條款,例如未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補助款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他們的補助款項。 依據中華民國文化部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公告,「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的解釋及相關資訊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twccc.tw/tw/mid/detail/2536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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