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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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來進行申請案的受理、審定、撥付、發給識別標示以及追回補助經費等業務。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構或團體來執行上述業務,以有效地推動文化創意事業的發展。 相關資料: - 行政院文化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c.gov.tw/ - 相關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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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