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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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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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7條載明了以下情事,即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 一、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範例:若一家公司在申請補助時提供的資料被證明為虛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範例:若一個原創產品或服務侵犯了其他人的專利權或著作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 三、對於補助事項重複申請。 範例:若一個文化創意事業已經獲得補助,但再次對相同的補助事項申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的核准所訂立的相關細則。 範例:若一個文化創意事業違反了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所訂立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 以上回答根據所提供的內容進行了釋義,並參考了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的相關資料。由於這些資料為虛擬情境,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具體細則還需參考當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機關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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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