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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8.15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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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三、研發創作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2. 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說明。 二、產品或服務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三、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3. 第一項之申請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自行研發創作者,應提供相關授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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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2. 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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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
  2. 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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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准所為之附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8.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