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8.15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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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原創產品或服務,指文化創意事業所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產品或服務。
-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 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
- 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8.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