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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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文化創意事業在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的價差補助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和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此指事業主提供的相關文件,例如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書,或是創作者的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明文件。 2. 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 產品或服務的說明,即產品或服務的特色、功能、用途等。 - 產品或服務的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即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設定及所提供的優惠措施。 - 刺激消費的預期效益,即該產品或服務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載明的事項,例如行銷策略、市場分析等。 3. 研發創作資料 若申請人非自行研發創作者,須提供相關的授權證明文件,證明其擁有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限。 以上為針對《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3條的解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補助時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研發創作資料等。計畫書需要詳細說明產品或服務的特點、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以及預期帶來的效益,並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授權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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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