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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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 2.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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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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