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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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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2. 2.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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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