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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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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但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申請獎勵為限: 一、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二、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2. 2.前項所定空間,以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3. 3.第一項所稱提供,指以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設定地上權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2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只有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即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給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種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才能申請獎勵或補助。但在以下情況下,空間提供者只能申請獎勵,而不能申請補助: - 關係企業或具有相同負責人; - 對方的負責人是空間提供者的配偶或三親等親屬; - 其他具體的事實足以認定獎勵或補助可能存在偏頗的情況。 範例:A是某私有不動產的所有人,他將該空間提供給文化部主管的一個文化創意事業使用,A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然而,如果A和受提供空間的文化創意事業之間存在關係企業的關係,則A只能申請獎勵,而不能申請補助。 2. 根據該條第2項,空間提供者必須是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 範例:B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負責人,並將該公司擁有的辦公空間提供給文化部主管的文化創意事業使用,B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 3. 第1項所說的提供,指的是以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設定地上權或其他經文化部認定的方式。 範例:C是一位房地產投資家,他同意無償提供一個辦公空間給文化部主管的文化創意事業使用,C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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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文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