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12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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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得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並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助。但其獎勵或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其他獎勵方式。
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本部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召開會議,進行獎勵、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查;並得視個案情況訂定補助之期間、比率、金額等事項。
- 申請案有助於推動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聚落之形成者,本部得提高其補助額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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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