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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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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准所為之附款。 六、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有關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該法條規定了申請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文化部可以不予獎勵或補助,或者已經給予獎勵或補助的,可以撤銷或廢止之,並根據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的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件具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舉的情況之一。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列舉了幾種可能的情況,但在提供的資料中未詳細列出。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二、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偽或不實的文件或資料。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申請時提供了假的財務報表來獲得補助款,根據這條規定,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對該公司的獎勵或補助。 三、未經文化部事先同意,擅自變更原定的執行計畫。 這表示申請人在獲得獎勵或補助後,未經文化部的事先同意,擅自變更原定的執行計畫。例如,如果一個組織獲得補助款用於舉辦一個特定的文化活動,但未經文化部同意,改變了計劃的內容或目的,那麼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對該組織的獎勵或補助。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的事項進行重複申請。 這指的是申請人對同一項獎勵或補助事項進行重複申請。例如,如果一個組織多次申請相同的補助款項,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對該組織的獎勵或補助。 五、違反文化部就補助內容所制定的附款。 這表示申請人違反了文化部對補助內容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一個組織在使用補助款項時未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指導原則執行,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對該組織的獎勵或補助。 總之,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這些規定和條款旨在確保申請人在獲得文化部的獎勵或補助時遵守相應的規則和條件。如果申請人違反這些規定,文化部有權根據情況沒收已獲得的獎勵或補助,或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補助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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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