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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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召開會議,進行獎勵、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查;並得視個案情況訂定補助之期間、比率、金額等事項。
- 2.申請案有助於推動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聚落之形成者,本部得提高其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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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本部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召開會議,進行獎勵、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查;並得視個案情況訂定補助之期間、比率、金額等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文化部須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召開會議,進行獎勵、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查。這表示文化部會召開會議,與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討論並審查獎勵、補助項目的相關資訊。根據不同個案的情況,文化部可以訂定補助的期間、比率、金額等事項。 2. 申請案有助於推動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聚落之形成者,本部得提高其補助額度。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案有助於推動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聚落的形成,那麼文化部有權提高該申請案的補助額度。這表示文化部可以根據申請案的意義和重要性,提高其獎勵或補助的金額。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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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