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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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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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6 條,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需檢具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證明申請人有權提供所需的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例如,可以提供土地或建築物的產權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證明受提供者的活動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例如,可以提供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行業的資格證書。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證明受提供者提供空間的方式是無償或優惠的。例如,可以提供合約或協議文件,證明提供者同意無償或以優惠價格提供空間使用。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證明申請人在使用該空間時所需支付的利息、費用和稅金支出。例如,可以提供相關的收據、發票或明細帳單。 五、其他文化部所要求應檢附的文件和資料。根據具體情況,文化部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以便評估申請的適格性。 以上解釋基於文化部的相關法規,具體內容可參考文化部公告的相關文件及資料要求。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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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