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5 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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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5條,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的發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供支持和協助給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其發展和成長。政府鼓勵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以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和資源給文化創意從業者。同時,政府也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和獨立工作者,以確保他們有更好的發展機會。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群聚效應,通過文化創意聚落內不同領域的從業者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和成熟。文化創意聚落可以為從業者提供共同的工作空間、設施和資源,並提供機會進行合作和交流。這種組織形式有助於創造更多的創新和創造力,同時也提供了促進業界發展的平台。文化創意聚落的成立也可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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