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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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其他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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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了獎勵的方式。根據該條,獎勵的方式包括發給獎狀、發給獎座或獎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以及其他獎勵方式。具體而言,獲得獎狀、獎座或獎牌是常見的獎勵形式,用於表彰對於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做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此外,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也是一種獎勵方式,用於表揚特別優秀的貢獻者。最後,該條也提到其他獎勵方式,具體內容則沒有進一步的說明。 資料來源: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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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