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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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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得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並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助。但其獎勵或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為了有效推動民間提供適當的空間,文化創意事業可以主動尋找適合的空間,並與提供空間的人共同提交申請以獲得獎勵或補助。不過,這項獎勵或補助只對提供空間的人有效。這意味著只有空間提供者可以獲得相關的獎勵或補助,而文化創意事業本身無法直接享受這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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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得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並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