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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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得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並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助。但其獎勵或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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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第3條的規定,為了有效推動民間提供適當的空間,文化創意事業可以主動尋找適合的空間,並與提供空間的人共同提交申請以獲得獎勵或補助。不過,這項獎勵或補助只對提供空間的人有效。這意味著只有空間提供者可以獲得相關的獎勵或補助,而文化創意事業本身無法直接享受這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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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