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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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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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所產生的利用收益,應保留百分之五十作為收入,並將這部分收入專門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等相關事項。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該條所編定的規定為加強對於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保護和發展,使其產生的利益得到適當的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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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