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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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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中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利用標的:指被授權的文化創意資產。 2. 利用期限:指授權的時間範圍。 3. 利用範圍:指授權的使用方式、方式等。 4. 利用地域:指授權的使用地點。 5. 再利用約定:指再次利用該文化創意資產時的約定內容。 6. 利用報酬:指授權方支付的報酬金額。 7. 付款條件及方式:指報酬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8. 雙方之權利義務:指授權方和被授權方的權利和義務。 9. 爭議處理:指處理授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爭議的方式。 10. 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指其他需要在授權文件中約定的保護措施或事項。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一家公司申請利用某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在審查後同意了該申請。此時,應與該公司完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該文件內容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 利用標的:這可以是一個特定的文化遺產或作品。 - 利用期限:這指的是該公司可以使用該文化資產的時間長度。 - 利用範圍:這指的是該公司可以使用該文化資產的方式和方法。 - 利用地域:這指的是該公司可以使用文化資產的地點範圍。 - 再利用約定:如果該公司希望再次使用該文化資產,該文件中應詳細說明再次利用的條件和約定。 - 利用報酬:這描述了該公司需要支付的報酬金額。 - 付款條件和方式:這解釋了支付報酬的條件和方式,例如每月固定金額或一次性支付等。 - 雙方之權利義務:這指的是授權方和該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保護該文化遺產和確保合法使用等。 - 爭議處理:這指出了解決任何與利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爭議的方式,例如進行談判或提交訴訟。 - 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這涵蓋了其他需要約定的保護措施,例如保護該文化資產的知識產權或禁止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損壞等。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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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