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等。 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價及利用期限等。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8條,申請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需要提供一份書面,詳細載明以下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 非營利目的的利用:必須明確資產名稱、用途以及利用期限。如果該申請涉及到公開發行,還需要載明重製發行的數量、發行地區等相關資訊。 2. 營利目的的利用:同樣需要詳細說明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的數量、發行地區、售價以及利用期限等相關資訊。 3. 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的事項,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或者相關的法規及指引文件,例如最新訂定的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施行細則或相關的行政法規。並且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例如一份符合要求的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申請書。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