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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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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2條的「管理機關」指的是文化部及其所屬處、署、局等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的機關。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這些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事宜。這些管理機關有權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劃和擬定相關的法令,以確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利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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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