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2條的「管理機關」指的是文化部及其所屬處、署、局等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的機關。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這些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事宜。這些管理機關有權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劃和擬定相關的法令,以確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利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