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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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的是除了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這些資產可以由管理機關利用,或者透過相關計畫進行研發、創作、生產、製造產品以及其他相關權利。這表示管理機關可以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來進行各種活動,例如舉辦展覽、製作文創商品等。這項辦法的目的是促進公有文化資產的使用與開發,使之能為社會帶來更大的價值和效益。
- 不動產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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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