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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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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上開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亦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的是除了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這些資產可以由管理機關利用,或者透過相關計畫進行研發、創作、生產、製造產品以及其他相關權利。這表示管理機關可以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來進行各種活動,例如舉辦展覽、製作文創商品等。這項辦法的目的是促進公有文化資產的使用與開發,使之能為社會帶來更大的價值和效益。

  • 不動產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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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