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定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提供利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能夠使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具有效益的方式。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4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