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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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了管理機關在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管理機關提供利用的文化創意資產必須是其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不能超出所擁有的合法權利範圍。 2.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管理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利用。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這些限制應依法從屬於該法律的規定。 3. 根據文化創意資產的性質,管理機關可能要求利用者提供保險。 4. 若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則應約定為非專屬授權。但若管理機關認為專屬授權更符合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目的,並獲得文化部的同意,則可以規定為專屬授權。 5. 對於非營利使用,管理機關可以提供優惠計價方式。但所提供的文化創意資產的品質不得有所差別。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例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法》第35條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應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結合,並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標。此外,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法施行細則》第27條,對於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管理機關應該制定相對應的計價基準。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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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