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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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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關將文化創意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管理機關擁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但屬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從其規定。 三、視文化創意資產之性質,必要時得要求利用人保險。 四、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者,應約定為專屬授權。但專屬授權,更符合本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目的,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非營利使用,得以優惠計價方式處理。但所提供文化創意資產之品質,不得有所差別。
  2. 2.前項提供利用之計價基準,由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機關為本部所屬機關者,應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了管理機關在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管理機關提供利用的文化創意資產必須是其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不能超出所擁有的合法權利範圍。 2.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管理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利用。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這些限制應依法從屬於該法律的規定。 3. 根據文化創意資產的性質,管理機關可能要求利用者提供保險。 4. 若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則應約定為非專屬授權。但若管理機關認為專屬授權更符合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目的,並獲得文化部的同意,則可以規定為專屬授權。 5. 對於非營利使用,管理機關可以提供優惠計價方式。但所提供的文化創意資產的品質不得有所差別。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例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法》第35條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應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結合,並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標。此外,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法施行細則》第27條,對於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管理機關應該制定相對應的計價基準。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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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管理機關將文化創意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管理機關擁有合法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