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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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且應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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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 6 條」,管理機關有義務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同時可以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開於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並且需要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的利用與推廣,讓公眾能夠更加方便地獲取這些資產的相關資訊。而透過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公開相關資訊,可以提供給民眾和相關利益關係人一個方便的管道來了解這些資產的內容、特色和可利用性。 管理機關在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時,應該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且定期進行更新,以反映最新的資源和利用方式。這樣可以使公眾和相關利益關係人能夠持續地獲取可靠的資訊,並且可以更好地利用這些資產來進行文化創意活動。 舉例來說,一個博物館可以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其中包括博物館館藏的藝術品、文物、歷史遺跡等。博物館所提供的公開資訊可以包括每一個展品的相關資料,如年代、作者、來源等,還可以提供對外媒體、學術研究者或其他利益關係人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的方式和條件。 參考資料: 1.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2. 文化部官方網站或其他相關網站,用於公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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