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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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 2.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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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 1. 機關首長和主管人員應分別編造財物事務清冊,將財物事務清冊進行彙總移交,而不需要再另外彙編。 2. 機關首長移交的財產總目錄應該包括截至移交前一個月的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這表示在機關首長和主管人員進行財物移交時,他們應該分別編造財物事務清冊,並將這些清冊進行彙總,而不需要再另外製作一份彙編的清冊。另外,機關首長在移交財產時,他們應該將財產總目錄加上截至移交前一個月的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以下是一個與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有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文化部公布的「文化部公務人員移交財物事務清冊範本」 這份範本是文化部提供給公務人員使用的財物事務清冊範本,可以用來彙總移交財物。 请注意,以上的参考资料仅作为一种示例,实际上可能有更多与该法规相关的参考资料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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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