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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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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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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當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與監交人一同釐清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然後提交給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則應該向本機關首長陳報並經其核准。這意味著在交接過程中發生爭執時,必須進行調查、提出意見並經過核准,以解決爭議。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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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