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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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當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與監交人一同釐清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然後提交給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則應該向本機關首長陳報並經其核准。這意味著在交接過程中發生爭執時,必須進行調查、提出意見並經過核准,以解決爭議。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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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